(2017)粤128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曾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曾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6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22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7]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22时许,案犯胡某3(在逃)因其儿子胡某1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债务纠纷,后纠集被告人曾某某、案犯胡某2(另案处理)、胡某5荣(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四会市东城街道高观工商所附近一档口与被告人黄某某谈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多名男子到达现场,谈判过程中,黄某某一方的一名男子袭击胡某3,诱发双方斗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砍刀等对胡某2进行殴打。被告人曾某某使用黑色射钉枪并击发。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到四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胡某2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提供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22时许,案犯胡某3(在逃)因其儿子胡某1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债务纠纷,后纠集被告人曾某某、案犯胡某2(另案处理)、胡某5荣(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四会市东城街道高观工商所附近一档口与被告人黄某某谈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多名男子到达现场,谈判过程中,黄某某一方的一名男子袭击胡某3,诱发双方斗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砍刀等对胡某2进行殴打。被告人曾某某使用黑色射钉枪并击发。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到四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胡某2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共四份证实: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银色铁筒贰支、黑色柴刀叁把、黑色射钉枪壹支、子弹捌颗(6长2短)。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和登记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黄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曾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到四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胡某5荣、陈某2、陈某1于9月8日被抓获。(3)入所体检表三份证实:曾某某、黄某某入所时体检正常。(4)监控视频截图41张证实:2016年9月8日21时53分许,四会市东城街道高观工商所附近一档口处有多人持刀具等器械进行打砸的情况。(5)商铺租赁合同证实:四会市凯逸新苑四十二座12号商铺由石某租用。(6)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通话清单证实:四会市公安局调取到电话号码182××××5522(曾某某)、138××××8810(罗某1)、134××××9874(胡某5荣)、187××××2007(陈某2)的通话清单各一份。(7)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证实:本案涉及的枪型物体不属于枪支、弹药,不予受理鉴定。(8)情况说明3份证实:曾某某是投案自首;无法核实胡某3的家是否被人故意损坏,因未有人报案,也无法核实是何人所为;胡某3、胡某1不在案,无法核实该汽车抵押公司;石某无法联系,故无法对档口打砸情况进行核实;现场未提取到弹壳。(9)尿液检测报告证实:胡某5荣、陈某1、陈某2、胡某2、曾某某、黄某某的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阳某他命检测试剂盒显示为阴性。(10)黄某某户籍材料及前科证明证实:黄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1)曾某某的户籍材料及前科证明证实:曾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22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12)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胡某3,暂未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公安机关对聚众斗殴的地点进行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14张,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2)人员辨认笔录证实:黄某某辨认出了罗某1、何某,未辨认出胡某3、胡某2。曾某某辨认出让其到圃九隆一档口与别人谈判的胡某3、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圃九隆和别人谈判的胡某2。胡某5荣辨认出胡某3。胡某2辨认出与其一起到圃九隆的“黄某1”曾某某、辨认出让其去圃九隆谈判的胡某3、辨认出黄某某就是持械殴打其的男子。罗某1辨认出黄某某。何某辨认出黄某某。(3)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照片4张证实:曾某某、胡某2辨认出作案现场。4、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四公(司)鉴(活)字[2016]3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胡某2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胡某2。(2)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监控录像记录:出现于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黄某某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意见已告知黄某某。5、视听资料(1)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证实:案发现场发生多人斗殴的经过,视频后段有一男子倒地后被多人殴打,其中一人疑似从腰间抽出刀具。视频中22时54分双方出现在案发现场,22时55分59秒,双方开始打斗;(2)审讯视频(3)监控视频截图,5张证实:证人罗某1指认截图中参与斗殴的男子就系黄某某。证人何某指认截图中参与斗殴的男子好像系黄某某。6、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7月30日23时许,何嘉兴(经证实系本案的何家兴)叫了我去四会市东城区家乐迪楼下喝酒,喝酒的时候还有5个左右我不认识的男子和我们一桌(除了何嘉兴,其他人都不认识),喝到7月31日2时30分许,何嘉兴就说去一下朋友那里坐一下,叫我跟着去,我就答应了。我跟着何嘉兴走路去了四会市东城区甫九隆附近一出租屋,当时走过去的时候还有刚刚一起喝酒的3个男子也跟着一起来,去到甫九隆那里只有一个16岁左右的男的,我们5个到里面坐一阵子后,其中一个和我们一起喝酒的一个男的就提议说赌钱,接着大家就同意了,一开始的时候何嘉兴就教我赌晒冷,教了我几次后就没再教我让我一个人赌,堵了大概半个小时,又有一个男的过来一起玩(叫王某,也是何嘉兴的朋友),我隐约记得大概差不多天亮的时候王某就叫我起来签两张欠条,王某(经证实系本案的黄某某)说赌钱的时候我输了他们几个人很多钱,就给了我两张欠条,一张是1万另外一张是4万3千元(4万3那张是王某的名,另外一张是其他人不清楚是谁),我就迷迷糊糊的签了,休息一会后我就回家睡觉了。到了8月1日和2日我都接到王某打来的电话,电话都是问我在哪里还有什么时候还钱之类的,我就说不知道然后王某就挂电话了,到了8月3日王某就打了电话来叫我出来,说带我去借钱,我就答应了,当天15时我就在四会市东城区龙凤路时尚网吧门口那里等王某,一会后王某就带了两个男的一起过来,然后王某就开着小车带着我去了济广路口的汽车抵押公司,进到那间公司后,王某就进了里面的一个办公室叫我在外面等一下,过了十几分钟王某就叫我到里面去签一下借据,签好之后那间公司就给拿了55000元人民币给了王某(钱没经过我手),之后王某就开车把我送回了清塘路口,还把之前赌钱的借据还了给我,之后我就和何嘉兴去网吧上网了。直到9月7日21时许,就有3、4个人到我家里追债,还对我家里人说如不还钱就砍死我之类的话,还留了张纸条(写着锋仔:135××××6952)在我家里然后就离开了,到了今天9月8日12时许我爸爸胡某3的手机就收到一个短号电话催还钱,我说没钱,电话里头就说不还钱就杀我全家,之后打了好几个来,然后我父亲就报警了。(2)证人何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7月30日23时许,我在四会市东城区新思潮酒店楼下同城故事酒吧和张某、陈某3、“阿某”还有两个女的在喝酒,喝酒途中胡某1在QQ上联系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同城故事酒吧,然后胡某1就过来了,大概喝到7月31日2时许我们就散了。我们出到路边就在附近宵夜档买了宵夜,然后我就说去甫九隆平时玩的那个铺位玩下,然后张某和陈某3就和我一起去,然后胡某1就跟着我一起来。我们四人就从新思潮走路到了甫九隆那间铺位,因为铺位没有锁都是直接能开的,我们四人坐里面就在吃宵夜,大概过了半小时,张某收到了吴某的电话,问在哪里,过了半个小时吴某到了,大伙都坐下玩了一会手机,不知道是谁说玩扑克牌,随后全部人都围过来玩晒冷,开始玩的时候我就和胡某1一组玩顺便教一下他,玩了几局后我就没和胡某1一组玩,玩牌的途中王某也过来一起玩了,打了十多分钟我看赢了一点就没玩了,我就坐到一旁自己睡觉去了,我大概睡到6时多醒来,起来就看见王某、吴某和胡某1在一旁计数,我这时才知道我睡觉之后胡某1输了很多钱(大概有5万多),我就没理会就叫了张某一起去吃早餐,几分钟后回到打牌的那个铺位去就看见胡某1在签单了,我坐在里面休息了一下然后我们全部人都走了。事发那天我没有外出,我是通过刷朋友圈才知道甫九隆基督教附近发生打架的。(3)证人胡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我记得是2016年9月8日下午五点钟左右,当时我的堂弟胡某3给电话我让我过去四会市东城区新茶香园吃饭,到了茶香园吃饭的时候我就见到胡某5荣、“黄某1”(经辨认是曾某某)、胡某3还有胡某3的儿子,还有两个年轻男的我不认识的,跟着我就坐下吃饭,吃饭期间我就听到胡某3骂他的儿子,跟着胡某3问他的儿子为什么欠了人家的钱,胡某3给我们说对方自称是黄某2让他快点还钱,还说在搞不定就杀了他们两父子。吃完饭之后我们就散场,大约九点钟左右,胡某3打电话给我,当时电话中胡某3给我说要和对方同归于尽,当时胡某3给我说他在圃九隆,跟着我就搭乘摩的佬的摩托车去了过去了圃九隆,我去到了之后我就见到了胡某3,还有另外四五个人其中我认识的有“萝卜仔”(罗某1),我就和萝卜仔一直在谈,基本上都是在给我的侄子求情,让黄某2收回一点钱算,事情别搞的那么复杂了,跟着“萝卜仔”就给我说等下黄某2过来让我的堂弟胡某3和黄某2谈,我们在谈着的时候,胡某3的亲哥哥胡某6打电话给胡某3告知其家中被人砸了,随后一会过来三个人,但是他们其中那个是黄某2我分不清楚,到了之后三个男的就和胡某3在吵,跟着那三个人中一个就拿出了刀砍了胡某3,跟着我就冲过拦开他们,跟着我也被它们砍了左手的肩部,跟着我就跌倒了,跟着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事情的经过基本上就是这样。我的左手手臂的位置,头部,背后都被刀砍伤。我当时没有动手殴打对方,我就记得当时对方三个有拿着刀砍我。是我的堂弟胡某3叫我过去的,胡某3叫我过去“帮帮手”(意思是打架),我听胡某3给我说和黄某2还有他的人打架。后来见到有人砍胡某3,我就帮忙拦架,我也被人砍伤并倒地。我去到见到黄某2还有另外三个年轻人拿着砍刀,准备打架,我听到一声枪响。我见到黄某2的人中其中一个矮矮的男子拿出了一个疑似枪支的物体开了一枪,我当时见到那个男子拿枪对准胡某3但是没有打中。我辨认不出当时拿刀砍我的男子。(4)证人胡某5荣证新的主要内容:2016年9月8日18时许,彬哥带我一起去茶香园288房吃饭,去到时,彬哥、彬哥的儿子、胡某2还有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在房间里,之后我们开始吃饭,吃饭期间彬哥和他儿子在谈为何会被人骗被人带去赌场赌钱,但是彬哥儿子没有出声,之后又说一会还有一名男子要来,听说就是这名男子的儿子带彬哥的儿子去赌场被人骗钱,之后我在吃饭期间喝了很多酒我就醉了,到我醒来时已经是20时许,房间内多了一名男子坐在房间,我估计就是这名男子的儿子带彬哥的儿子去赌场被人骗了钱,之后彬哥和一名男子在打电话,电话的内容大概是对方(开赌场骗彬哥儿子一方)叫彬哥去四会槎山星空俱乐部那边去谈,之后我们一行人就离开新茶香园,出了门口后,我、彬哥、胡某2和刚才一起同桌吃饭的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一共五人坐着彬哥驾驶的一辆黑色小车去到槎山星空俱乐部,我们下车后,我一下车就在路边呕吐了,之后一直躺在路边,他们几个人就在一边打电话,具体说什么我不清楚,过了大概半小时,和我同桌吃饭我不认识的男子叫我上了车,之后我坐着他们两人的车来到槎山基督教附近停了下来,我就跟着他们下车,我走过去时看到彬哥已经在那里,至于他什么时侯过来的我不知道。这时我看见我们站在旁边的一间店铺里面的物品都被人打烂了,店门口站着彬哥和几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说什么我没留意,他们有的都拿着铁管和砍刀,之后我在他们旁边站了一会,听到不知是谁说了一句“把店铺的卷闸门也打烂”,接着有一名男子走过去把店的卷闸门拉了下来,之后从路上走来一名男子手持铁管和砍刀过去敲打那卷闸门,我当时不知道怎的,听到有人说去打卷闸门,我也用刚才拿的砍刀打了几下店铺卷闸门,过后我也捡起放在店铺附近的一把砍刀到另一边马路,这时刚才打砸店铺的那些男子都把打砸的工具丢给我,将工具放到编织袋里,我接过后看见警车已经来了,我就把编织袋随意丢在路边后马上走进附近的小巷,不久我就被赶来的警察抓获了,还把打砸的工具也找到了,之后我就被带回派出所。我去到槎山基督教那店铺到被抓期间,没有打架斗殴的事情发生。(5)证人罗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9月8日晚上,我听潘某说其在槎山基督教附近一档口被人殴打,于是驾驶自己的车(粤H×××××)去到现场,我就问潘某发生了什么回事,他说有一帮迳口镇的找黄某2,对方是迳口镇人,说客家话,他差一点就被对方殴打。过了十多分钟后胡某2和胡某3两人来到现场,他们看到我就和我聊天,说黄某2设局骗了他们儿子的钱,钱他们不会给的,最多是和黄某2他们打一架,还说要杀了黄某2及全家,我说不管我的事,你们自己的事情自己去谈去解决。当时我们在槎山基督教附近的一个水店门口谈,谈了一段时间,后来我听到胡某3接电话后就对胡某2说他家里被人打砸了,要去找黄某2,过了五分钟某十分钟我就看见黄某2和另外两至三名男子走过来水店我和胡某2等人谈话的地方,并问胡某2他们是不是要找他,我见他们似像打架的样子,我让黄某2等人和胡某2他们谈,我就水店对面的马路边站着看他们谈话,但胡某2一方和黄某2一方的人在谈什么我听不见,约过几分钟,我就看家黄某2就动手打了胡某2,接着双方发生了械斗,我看见胡某2被黄某2和黄某2一方的几个男子打倒在地,黄某2手中就不知道拿着什么器械对着倒在地上的胡某2进行殴打,还有一名男子和胡某2在地上互相殴打,其他的人双方在互相殴打,这是我就听见一声枪响,我因为害怕会伤及自己,就向基督教堂方向走开,离开过程中,我听到两声枪响。黄某2当时有动手参与打架,我共听到有两下枪响声。我听到枪响后就马上离开了。当晚我认识的人除了黄某2外,还有潘某、黄某3在场。黄某2,不知是不是真实姓名,我一直称呼他为黄某2。(6)证人陈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16年9月8日23时过一点,一个叫阿强的同村朋友打电话给我,称我亲弟弟陈文坚的小车停在了甫九隆工商行十字路口转弯处,叫我过去开回台车,我接到电话后,就开我女朋友的车出去了,去到基督教堂旁边的烧烤档处,我停下了女朋友的小车,准备走路过去开我弟弟的小车,途中我遇见了同我一起被带回派出所的陈某2,我们相约着一起吃宵夜,于是我们就一起找到了我弟弟陈某4的小车,准备离开,这时有三名警察来到我身旁,称我涉嫌斗殴,要我和陈某2到派出所协助调查。(7)证人陈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9月8日大约21时40分许,我接到陈某4的电话,叫我去喝酒,我就说好,过了几分钟陈某4驾驶他自己车过来,我上车后坐在后座,副驾驶的位置坐的是“聪仔”。我们开车经过翡翠明珠的时候,陈某4接到一个电话,我没有听到陈某4说话,陈某4挂了电话跟聪仔说甫九洞的档口被人扫了,聪仔就说那就快点回去,当时我们到甫九洞的时间大约是22时26分,车就停在路边,我们下车走过去斜对面,当时斜对面已经有约十几人在那里站着,我就跟着聪仔进去了一间桶装水的档铺,进去后我就看见里面有七、八个人在和一个人说话,我听到的大概意思是聪仔一方的人在问桶装水一方的一个人为什么要扫他的档口,当时我下车的时候我也已经看到桶装水旁边的档口的铁闸门已经被打烂了,还想是刀砍的痕迹,当时桶装水就只有一个人在档口,只见该人就在说什么五万元的事情,具体我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过了一会陈某4就叫我先离开现场,过了几分钟我就看见他们双方发生了打架,当时情况很混乱,我就看见双方在打架,桶装水一方中一名年约40多岁的男子被陈某4一方的人殴打,接着桶装水一方有人拿了一支疑似手枪的物体出来指着陈某4一方的人,陈某4一方的人全部后退,该人将倒在地上的人拉了起来,这时我听到有疑似枪支击发的声音,陈某4一方有两名男子各自拿着一支疑似散弹枪的枪状物,这两名男子好像还戴着口罩的,还有一人拿着一把疑似手枪的枪状物体,现场我听到陈某4一方大约击发了四枪;桶装水一方的人我就看见有一名男子拿着一把疑似手枪的枪状物体,击发了一枪。我看到现场双方几十人都有参与打架,只有我一人没有参与。这时我站在那里的那个麻将档听到异常的声音后发现有人打架就马上将卷闸门拉下来。过了几分钟我没有听到嘈杂声就下楼离开了,我就往槎山公园步行离开,到附近时我接到陈某4的电话叫我去帮他开他的车离开,因为当时发生打架前陈某4就将钥匙交给我保管了,我说我不会开车,陈某4就叫我找其他人帮他开,我找不到人,陈某4就叫我打电话给他哥哥陈某1来开车,过了约二十分钟后陈某1就到了基督教附近,陈某1将车解锁后上车,接着我们就被警察盘查了。我确定我能辨认出陈某4和聪仔,其他人我就不能确认。(8)证人梁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9月8日晚22时许,我驾车回四会市东城街道搓山北路时,我从马田工商所方向转入搓山北路,往基督教会方向行驶,途中已经看见有两边路旁边都站了人,约有二三十人,我的行驶方向左边人少点,都是三三两两这样站着,右边就聚集的比较集中,人较多,经过后我直接行驶回凯逸花园停车场,停车下车步行回住宅楼,我听见“砰”的疑似枪响声,我吓了一跳,快步跑回楼,紧接着又听到楼下疑似枪响,我上楼梯时再次听到一下疑似枪响声,接着听到很多紧凑的脚步声及喊声,随后我回到家中,锁好门问我父亲有没听到响声,我父亲告诉我他听到,而且是枪响声。随后我就拨打110报警。(9)证人杨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9月8日22时许,我准备开车去东城区搓山美食城吃宵夜,途经甫九隆附近,看见很多群众在围观街上的一间被人打砸的店铺,当时警察也在现场,我好奇便过去凑热闹。我把车停在了被砸店铺马路上,坐在车上看热闹。后来警察看完现场后就离开了,警察离开不久,就有一帮人大概十多人走过来,直接在被砸的店铺那里,其中有一个人我是认识的,他的名字叫罗某1,他也看见我坐在车上,就过来和我打招呼。过了一段时间我就看见有两名男子搭着一辆摩托车过来我停车的地方附近,两名男子下了车之后我就看见罗某1那十多名男子走到那两名男子身边和他聊天。我就下车走到附近看热闹。后来又有警察到场,刚才搭摩托车的两名男子的其中一个向我说,他的儿子被这间店铺的人骗去了五、六万元,警察拍了些照片就离开了,我就回到我的车上坐着,我又见到“祖某”邓某2、“长毛”潘某他们也在那里。约23时,我看见有三个人走着回到了被打砸商铺的门口,应该是被打砸商铺的档主,然后三个人就和刚才我问过话的两名男子谈判,谈判了十多分钟后,档主的一方就先开始动手殴打两个人的那一方,然后两个人的一方就有一群人冲上来帮忙,档主的一方也有人冲了上来,双方大约20个人就打起来了,斗殴过程持续了2分钟左右。斗殴过程中我看见有人拿刀和砖头,还有一名男子手拿着一支枪在举枪。我就马上上车了,马上将车倒后,我就看见“长毛”、“祖某”、罗某1他们一方抓到对方一名男子殴打,打完之后他们就快速离开,其中“长毛”就跑到我车上副驾驶位置坐了下来,后来又有两名男子坐上了我的车辆后排座位上,我也没有去看是谁,“长毛”又叫我快点开车,我就搭着他们往基督教方向行驶,到了基督教门口,我就叫他们说我不想惹事,跟着坐在我车后排其中一名男子就下车了,跟着我就开车搭“长毛”和他朋友去到“独岗市场”,“长毛”的朋友就下车了,之后“长毛”就叫我将他达到中山公园“贝尔乐”儿童用品店,他就下车了,下车后我就回家了。(10)证人邓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们在2016年5月15日将凯逸新苑四十二座12号出租给了一名叫石某的男子,有签订合同。2016年9月8日21时40分许,我接到我公司下属的电话,称凯逸新苑四十二座12号的档口被多人持刀毁坏档口内的物品及档口卷闸门,接到电话后我跟他们说报警,他们说已经有警察在场处理事情,我就让他看看事情进展如何,再向我报告。一直到了第二天,我回到公司,看到了凯逸新苑四十二座12号档口卷闸门有多处刀砍痕迹,卷闸门紧锁,我立即找到租赁合同,联系石某,但是电话已经打不通,后来多次也没有联系上石某。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黄某某在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所作的供述为有罪供述。(2)曾某某于供述的主要内容:我在2016年9月8日晚上十点钟左右在四会市东城区圃九隆高观工商所附近参与聚众斗殴。我当时和“安仔”,“聪仔”、“猪希”还有大约五个人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当时胡某7叫我过去四会市新茶香园吃饭,吃完饭之后我就回家,回去没一会,胡某7就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儿子被人骗了伍万元,让我过去帮忙,当时胡某7就让我拿些“家伙”,跟着我就想起来家中的那把射钉枪还有五、六发火药弹,跟着我走路去了清塘红绿灯搭乘摩托车过去圃九隆那边,去到了见到了“猪希”,到了之后我就找了一个地方藏起我的那把射钉枪,跟着我就走过去,我就见了“安仔”、“聪仔”还有五个人我不认识,胡某3、胡某2,在现场和对方二十人左右在谈判,随后我就在现场观察,过了大约十分钟左右,随后我听到对方有人开枪,双方人就打起了,随后我们这边的一些人就散了,我就回去拿起了我藏的那把射钉枪和“猪希”就冲过去,我们冲过去之后我就见到对方两个人拿着砍刀砍胡某2,随后我就向天开了一枪,随后那两个砍胡某2的两个人就后退跑了,然后我就站在那里拿枪指着他们,随后我就跑了,他们一帮人就追过来,当时胡某2就被打倒在地上,我和“猪希”就跑了,我们就跑去了2019那边,“猪希”就说去朋友那边,我就说我也去我朋友那边,我当时就拿着射钉枪离开了,我就去了敬老院那边,事情的经过基本上就是这样。是胡某7叫我过去参与打架,并且让我带上“家伙”。我理解的“家伙”意思就是“刀”、“棍”、“枪”等工具。我有使用一把射钉枪。我是我在五月在网上购买的,当时花了一百三十多元购买的,这个枪可以打装修使用的铁钉,射程大约十米。我感觉好玩就购买一把来玩。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某的各量刑情节,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粤1284刑初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被告人曾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及将前罪取保候审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决定执行的刑期,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己扣减前罪取保候审前羁押的时间共1个月零21天〕);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 韬审 判 员 郑珊珊人民陪审员 梁淑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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