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谭秀红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秀红,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606行初1276号原告谭秀红,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成准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建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负责人夏化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树锦,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号。法定代表人江楷鑫,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水冰,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钻华,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原告谭秀红不服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佛南公(治)缴字〔2016〕08046号《收缴物品清单》(以下简称《收缴清单》)及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秀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准强、蒋建平,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阳华、黄树锦,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涂水冰、陈钻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于2016年8月9日作出《收缴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谭秀红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1.《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一本(特征为蓝色文件夹);2.《橄榄树教会常聚会肢体名单》一本(特征为蓝色文件夹);3.《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一份(特征为白色文件袋);4.《吃棋》一本(特征为白色透明文件夹);5.《图书借阅登记本》一本(特征为橙色)。原告不服,向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收缴清单》。原告诉称,2016年7月10日,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北约商厦601室(以下简称601室)参加基督教聚会礼拜,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下属桂城派出所执法人员以执法为名进入上述地点,拘传了原告以及其他在场的多位基督徒,带走大批书籍等物品。2016年8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收缴清单》,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了如下物品:《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一本;《橄榄树教会常聚会肢体名单》一本;《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一份;《吃棋》;《图书借阅登记本》一本。原告认为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以上收缴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依法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向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提出复议。2016年12月7日,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收缴决定。原告认为:一、主要事实不清。1.原告并非被收缴之物的所有人,收缴之物属于橄榄树教会所有,即全体信徒所有。这一事实同时意味着两被告对有关事实调查不清,对“教会”这一形态组织的财物所有权无从了解,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对原告作出了收缴决定,收缴了不是原告所有的物品,依法应退回给合法所有人。《收缴清单》上的物品的确位于上述地址的601室,原告等人的确参与了佛山橄榄树教会的各种活动,原告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原告的确非物品所有人。2.包括原告在内的佛山橄榄树教会,即全体信徒信仰的是基督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也意味着全体信徒所有的财物应当受到合法保护,不得任意收缴。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收缴物品是对基督教有错误的认识和歧视,认为橄榄树教会“没有登记”是违法的,所以其物品都要收缴。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3.关于佛山橄榄树教会被取缔不符合事实。佛山橄榄树教会,包括原告在内至今没有收到佛山市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导致的后果是:(1)行政处罚对象不明;(2)无法看到行政违法的事实和证据;(3)“取缔”并非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4)不晓得救济途径和时限;况且取缔并非合法行政处罚方式。所谓公告取缔并不合法,且佛山橄榄树教会从来不是现行法律法规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借公告取缔为名收缴合法财物不合法律规定。二、两被告适用法律错误。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该规定可以看出应当收缴的范围包括是涉及黄、赌、毒等违禁品或者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的工具。但是从《收缴清单》可以看到,被收缴物品是《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橄榄树教会常聚会肢体名单》、《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吃棋》、《图书借阅登记本》,这些物品没有涉及到以上规定的任何内容,不是违禁物品,也不是违法用具,更不可能是违法的工具。被收缴物品根据常识可知并非工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认为《收缴清单》上的物品是原告“直接从事违法行为的用品”,“用品”不是“工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显违反了自己对事实的认定。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收缴物品明显错误适用法律,依法应当撤销其决定,并退回所有物品给原告所在的教会,相应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的决定也应予以撤销。2.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已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但是该条规定里没有关于“收缴”物品的处罚规定,也就是说即便佛山橄榄树教会全体信徒涉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依据该条规定也没有“收缴”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收缴于法无据,依法当撤销。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歪曲事实,事实上收缴物品并没有经过任何鉴定,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移交与本案有关的出版物、影像制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原告所属教会的物品所有权。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歪曲对事实的认定。1.《收缴清单》上的物品不是上述92件所谓“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也不属于92件所谓“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吃棋》、《图书借阅登记本》等也不可能是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实际上收缴《收缴清单》上的物品没有经过任何的鉴定程序。2.根据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的佛出鉴〔2016〕12号《鉴定书》显示,96种物品中也仅有52种“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而剩余44种合法物品却没有退回给原告的教会。3.被认定为“非法出版和音像制品”的52种物品完全没有出现在《收缴清单》上。4.直到原告提起行政复议之后,才在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发现两份清单,清单表明2016年8月3日,52种物品已经被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下属的雷岗警务区“移交”给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这种“移交”没有给予原告或者原告的教会任何的书面乃至口头告知,也没有告诉任何的法律程序以及救济途径,更没有任何的书面处罚或者收缴决定。至于其他44种物品更是没有任何踪迹。5.原告直到2016年10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举行行政复议调查会之时才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处获得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的佛出鉴〔2016〕12号《鉴定书》,因为原告完全不知这鉴定程序,所以这鉴定的合法性及其程序完全是非法的。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收缴物品是违法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理应撤销,被告公安南海分局非法扣押的物品应当依法及时退回。综上,请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佛南公(治)缴字〔2016〕08046号《收缴清单》;3.确认两被告以上行政行为违法,退还所扣缴物品;4.被告公安南海分局退还所有被扣其他物品,包括不限于96种(件)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原告在诉讼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收缴清单》,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原告认为收缴错误,没有法律依据。3.佛出鉴〔2016〕12号《鉴定书》,证明被收缴的物品也有合法的出版物,并非所有非法,而且里面还有个人物品,送检的物品与收缴的物品完全不一致,从鉴定书第2页反映,诸天述说等29种样品不属于非法出版物,但也被收缴了。鉴定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表明有45种物品,但不知去向。鉴定书也没有反映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4.个人所得税纳税报表,证明原告近六年的纳税记录,说明原告生活在这个国家,践行着一个公民的义务,同样,原告也有权要求这个国家的政权不能随意践踏一个公民的自由与财产权。5.(2015)佛城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证明佛山橄榄树教会既非公民也非法人,不具备法律其他组织的相关要素。被告公安南海分局辩称,一、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有权作出收缴物品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二、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收缴清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明知佛山橄榄树教会被取缔后,仍与蒋建平等人在601室以未经注册登记的橄榄树教会团体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在教会被依法取缔后继续利用佛山橄榄树教会进行活动。原告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物品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三、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于2016年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治安案件,当日对601室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开具了清单,后将涉案人员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年7月11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向原告制作了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笔录,并于当日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同年8月9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原告等人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作出收缴的决定,并于8月15日将《收缴清单》送达给原告。所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收缴清单》的整个过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四、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该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经调查,结合全案证据,原告进行的传教活动已认定为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活动,其用于开展活动的相关物品应认定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所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对原告作出的《收缴清单》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原告对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称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处理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告公安南海分局认为不成立,理由如下:一、佛山橄榄树教会已经被佛山市民政局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并取缔。该组织直接用于传教和日常开展活动等物品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工具,属于非法财物,应该予以收缴。原告纠结于“用品”、“工具”等字眼,“用品”“工具”都可以统称为物品,适用《收缴清单》并无违法。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本人所有是指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本案中原告等组织人员对该场所的物品明显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告辩称该批物品属于教会所有,属于信徒所有,既然教会已经被认定为非法组织,那教会的物品理应认定为非法财物,教会信徒所有的物品就是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所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对该物品的处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告具有教会的创立组织者、物品的合法持有者、扣押现场的在场人员亦或信徒的多重身份,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以其名义收缴财物并无不妥。三、本案是原告对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收缴清单》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对其他52种物品移交给文化部门的处理与本案的诉求无关联,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对其他物品的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申请。综上所述,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对原告作出的《收缴清单》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以下证据、依据:1.佛公南行罚决字[2016]09929号-099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对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4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对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执行了行政拘留。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4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将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被拘留的情况通知了四人的家属。4.《受案登记表》、《查破经过》,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受理了涉案行政案件并已经查破。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4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对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的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6.对原告、蒋建平、蔡景良、马希禄制作的《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7.对钟一明、卓伟明、黄楚红、利颖滢、王文达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对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义务。9.《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出具检查证对案发场所进行了检查。10.《证据保全决定书》5份、《证据保全清单》9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对案发现场的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11.《收缴清单》,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对违法的物品进行了收缴。12.《发还清单》5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将部分证据保全的物品发还给原告及马希禄。13.《清单》4份,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依法将非法出版物移交文化部门处理。14.《接受证据清单》、《收据》2张、《南海·北约商厦物业租赁合同》、《南海·北约商厦四至九平面图》、《[北约商厦]物业管理协议》,证明原告等人租用601室作为违法行为的据点。15.《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公告(一)》(以下简称《取缔公告》),证明佛山橄榄树教会已被依法取缔。16.佛府行复案〔2014〕30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取缔公告真实有效。17.户籍信息4份,证明原告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的户籍信息。18.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决定得到了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的维持。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告佛山市公安局辩称,一、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一)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为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佛山市公安局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组织部分信奉基督教的群众在601室进行基督教主日崇拜活动。被前来巡查的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下属的桂城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公安南海分局认为原告等人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仍以被取缔后的佛山橄榄树教会名义进行活动,遂将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等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同日,向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的家属发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原告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本人于2005年在南海创办了家庭教会佛山橄榄树教会,因为没有主管部门,所以经过多次努力都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佛山橄榄树教会约有五十人,谭秀红主要负责教授教友学习圣经。教会的活动经费是由教会内的教友自愿奉献,由原告谭秀红负责管理。教会购买了很多基督教的书籍。蒋建平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教会活动场所主要用于每周日的基督教学习和敬拜。是蒋建平找到场所后由蔡景良签订租用合同,租期五年。每周六上午佛山橄榄树教会组织教友进行祷告会,每周日上午组织教友进行敬拜,由蒋建平和马希禄轮流负责讲道和带领学习,蔡景良主要负责主持周日敬拜和带领唱赞美诗。周六、周日的活动都是教友自愿参加。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每次活动都会参加,并对601室共同管理。教友的奉献款由马希禄收取,存入原告的帐户,由教会的人共同开支,用于支付租金、购买教会学习、活动的物品、书籍等。被告公安南海分局还向当日参加敬拜活动的教友卓伟明、黄楚红等人进行了调查。同年7月10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两名民警持《检查证》在601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当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对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四人均在决定书及所附《证据保全清单》上签名。2016年7月11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向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四人均在笔录上签名。同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分别作出佛公南行罚决字〔2016〕09929号-099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蒋建平、马希禄、蔡景良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将现场查获的92件出版物通过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向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送审。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于7月26日出具了佛出鉴〔2016〕12号《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有26种样品属于非法出版物;有29种样品不属于非法出版物;有26种音像制品属于非法出版物;有11种音像制品不属于非法出版物;另有4张光盘不属于出版物。2016年8月9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收缴清单》,对原告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一本;《橄榄树教会常聚会肢体名单》一本;《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一份;《吃棋》;《图书借阅登记本》一本。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在“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处签名确认。后原告不服,向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查,2014年10月17日,佛山市民政局作出《取缔公告》认定“佛山橄榄树教会未经依法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开展制定章程、私刻印章、发展成员、非法集会传道等活动,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不服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收缴清单》,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于当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副本寄送给被告公安南海分局,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案件由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审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原告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向原告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送达该决定书。因此,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四)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收缴清单》内容合法,法律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首先,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是在其查处原告违反国家规定,继续以被取缔的佛山橄榄树教会从事传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中查获的《收缴清单》中的物品。查获地址是601室,即原告与蒋建平等人长期租赁的用于宗教祷告和敬拜的地方。查获的物品有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等物品,均是原告等人以佛山橄榄树教会名义组织教会活动的物品。被告公安南海分局通过调查认定原告明知佛山橄榄树教会被取缔后,仍与蒋建平等人在601室以未经注册登记的佛山橄榄树教会团体名义,继续利用佛山橄榄树教会进行活动。并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收缴清单》上的物品是原告直接从事违法行为的用品。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将在601室查获的92件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向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有部分书刊和制品属于非法出版物。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因此,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收缴清单》对原告从事非法活动的物品予以收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次,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在查处原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违法用品,及时将现场查获的92件出版物向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送审并根据鉴定结论于同年8月9日作出《收缴清单》,整个收缴违法物品的程序基本合法。综上所述,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复议的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发出答复通知。2.《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EMS邮件单,证明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向原告及被告公安南海分局送达复议决定书。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3,两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审查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原佛山橄榄树教会的成员。2016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原告与蔡建平等人在601室以佛山橄榄树教会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桂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公安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对现场的《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橄榄树教会常聚会肢体名单》、《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吃棋》、《图书借阅登记本》等物品制作了证据保全清单,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三十日。经调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于2016年8月9日作出《收缴清单》,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物品持有人原告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1.《吴恩崇》一本(特征为绿色);2.《橄榄树教会图书借阅表》一本(特征为透明文件夹);3.《教会来宾登记表》一本(特征为蓝色);4.《骆文球》一本(特征为白色透明文件袋);5.《广东省三水市华生律师事务所》一本(特征为透明文件袋)。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在该《收缴清单》的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处签名确认。原告对上述《收缴清单》不服,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依法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向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在2016年9月26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同时将决定延期审查的情况书面通知了原告和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经审查,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8日分别送达给原告及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另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于2016年7月11日对原告作出佛公南行罚决字[2016]09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宣告及送达,同时将原告送佛山市南海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1日。又查,佛山市民政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取缔公告》,以佛山橄榄树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制定章程、私刻公章、发展成员、非法集会传道等活动为由,对该教会依法予以取缔。佛山橄榄树教会对该取缔公告不服,于2014年12月17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佛府行复〔2014〕30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佛山橄榄树教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佛山橄榄树教会又于2015年3月2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山市民政局作出的取缔佛山橄榄树教会的决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佛城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佛山橄榄树教会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为南海区的公安机关,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在受理登记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开具了清单,后将原告等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及时将现场查获的出版物向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送审,在作出涉案《收缴清单》的处罚前向原告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根据《鉴定结论》、《询问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作出《收缴清单》,依法向原告送达,原告亦在该《收缴清单》的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处签名确认并捺印,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程序合法。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为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原告不服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权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答复,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和被告公安南海分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明知佛山橄榄树教会被取缔后,仍与蔡建平等人在601室以未注册登记的橄榄树教会团体名义,继续利用橄榄树教会进行活动。有同案人蒋建平、蔡景良、马希禄、钟一明、卓伟明、黄楚红、利颖滢、王文达的《询问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原告在询问笔录中对上述事实亦予以确认。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原告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橄榄树教会常聚会肢体名单》、《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吃棋》、《图书借阅登记本》等物品均是公安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民警在查获原告等人在601室以未注册登记的橄榄树教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现场查获的,被告公安南海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所有的上述物品进行收缴,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认为佛山橄榄树教会被取缔不符合事实。从《取缔公告》可知,“佛山橄榄树教会”是因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制定章程、私刻公章、发展成员、非法集会传道等活动,才被佛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2014年10月17日佛山市民政局已作出《取缔公告》取缔“佛山橄榄树教会”,该教会负责人也以“佛山橄榄树教会”的名义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原告是佛山橄榄树教会的成员,对“佛山橄榄树教会”被取缔的事实,原告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原告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又认为其并非是收缴之物的所有人,收缴之物属于橄榄树教会及其他教徒所有。但原告作为该教会的负责人,且在《收缴清单》的物品持有人处签名并捺印,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认为被收缴物品并非工具。本案中被收缴物品是民警在查获现场所获,该物品均是原告等人用于直接从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还认为证据保全清单、清单与《收缴清单》数量、内容有不一致。经查,本案所收缴物品为:1.《橄榄树同工学习资料》一本(特征为蓝色文件夹);2.《橄榄树教会常聚会肢体名单》一本(特征为蓝色文件夹);3.《哥伦比亚国际大学神学院宣教文凭课程》一份(特征为白色文件袋);4.《吃棋》一本(特征为白色透明文件夹);5.《图书借阅登记本》一本(特征为橙色)。上述被收缴物品均有进行证据保全,并在证据保全清单中都有列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收缴清单》上列明的收缴物品与证据保全清单、清单不一致没有事实依据,至于被告公安南海分局对原告进行上述物品的收缴后,是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是退还,作如何处理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被告公安南海分局作出的《收缴清单》及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佛府行复〔2016〕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上述收缴清单及决定书并确认两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安南海分局退还所扣缴物品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秀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许海霞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盛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