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家路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杨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552号原告:陈家路,男,200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理人:曹开凤,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母亲,住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黎明村郑坝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7********。委托诉讼代人:何凤琴,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287、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7436270XD。负责人:鲍阳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850515457H。负责人:俞能德。被告:杨超,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家路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家路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路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陈家路负担。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