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31号原告:刘文科,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负责人:顾恩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丛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