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贵宝、方军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贵宝,方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贵宝,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方军民,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浙0783执146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军民与其妻子傅苏珍共有的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方军民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军民与其妻傅苏珍共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南马镇双溪村前山头的房地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