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兰某某、周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兰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92号原告:文某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仫佬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一般代理),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系凯里市下司镇花桥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兰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周某甲,男,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江(特别授权),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某乙,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丙(特别授权),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系凯里市下司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麻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馨(一般代理),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云(一般代理),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贵州省麻江县。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赵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夏 林人民陪审员 杨 光 林人民陪审员 顾 劲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立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