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素华与陈国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华,陈国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08号原告:徐素华,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国辉,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徐素华与被告陈国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徐素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徐素华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