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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素华与陈国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华,陈国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08号原告:徐素华,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国辉,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徐素华与被告陈国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徐素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徐素华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