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泰州市恒泰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二平、张广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恒泰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二平,张广才,生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465号原告:泰州市恒泰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隆兴花园。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董事长。被告:王二平,女,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广才,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生建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泰州市恒泰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二平、张广才、生建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恒泰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恒泰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