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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燕秀与李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秀,李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3225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秀,女。 被执行人:李玉梅,女。 本院在执行李燕秀与李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00元,现执行款10000.00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3225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