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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梅与戴宏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1988年9月21日生,住东丰县黄河镇。被执行人戴宏伟,女,1980年4月28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刘梅申请戴宏伟人格权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