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80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薛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魏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