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国云与边卡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云,边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云,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卡,女,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陈国云因与被上诉人边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国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丽& # xB;审 判 员 王向军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