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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国云与边卡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云,边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云,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卡,女,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陈国云因与被上诉人边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国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丽& # xB;审 判 员 王向军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