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利佩、汪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佩,汪幸森,陈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佩,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汪幸森,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陈亚芬,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佩与被执行人汪幸森、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但因案款未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审判员 宣 小 虎审判员 蒋 伟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梅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