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达娃才让与当知项千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2执2号达娃才让,男性,住×××××××××××××。当知项千,男性,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达娃才让与当知项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当知项千依照约定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给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石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禄斌审判员 张效英审判员 陈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梁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