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艾连、张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艾连,张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罗艾连,女,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张云芬,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罗艾连与张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云芬在执行通知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云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