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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翠、高琳娜、高云鹏诉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高琳娜,高云鹏,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赔初2号原告田翠,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琳娜,女,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高云鹏,男,1929年7月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翠,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79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武,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鹏,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丁海英,该局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翠、高琳娜、高云鹏诉被告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翠、高琳娜、高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三原告。审 判 长  赵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