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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750-2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樊甲山诉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甲山,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750-2752号之一原告:樊甲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90129G。法定代表人:邱家海。被告: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3164X。法定代表人:张尚录。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海。上列原告樊甲山诉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樊甲山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甲山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三案共计人民币525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三案共计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樊甲山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娜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