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XX瑞与苏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瑞,苏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642号原告:XX瑞,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翔,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XX瑞诉被告苏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XX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瑞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XX瑞负担。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