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伟杭、赖木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杭,赖木强,陈聪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杭,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木强,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聪将,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杭与被执行人赖木强、陈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