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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华、刘宏彬、郝宏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华,郝宏峰,刘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谢占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华,河北省宽城县人,住河北省宽城县。被执行人郝宏峰,河北省宽城县人,住河北省宽城县。被执行人刘红彬,河北省宽城县人,住河北省宽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华、郝宏峰、刘红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000.00元,应负担案件执行费605.00元;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2017年5月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红彬账户存款,执行标的款470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代理审判员 卢迪人民陪审员 毕  江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建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