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兆荣诉俸俊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荣,俸俊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兆荣,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俸俊达,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兆荣诉被执行人俸俊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督16号支付令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已将被执行人俸俊达银行存款9000元扣划到我院执行专户,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民督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