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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榆林市榆阳区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保金,郭春生,李海江,李红伟,王保定,李海军,刘振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9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靖路口法定代表人:王保金,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保金,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城川镇被告:郭春生,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靖边县被告:李海江,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现住靖边县被告:李红伟,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榆林市开发区被告:王保定,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现住靖边县被告:李海军,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上郡南路被告:刘振亮,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阳区本院收到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榆林市榆阳区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该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榆林市榆阳区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