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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玉同与宋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同,宋应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74号之一原告:高玉同,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宋应磊,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同与被告宋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撤诉减半收取375元,财产保全费750元,两项共计1125元,由原告高玉同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