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7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鹏飞与吴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飞,吴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103号原告:何鹏飞,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少鹏,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何鹏飞与被告吴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何鹏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鹏飞负担。审 判 长 陈锦璇审 判 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