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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丽丽诉被告姚红刚、齐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丽,姚红刚,齐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初1894号原告:夏丽丽,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姚红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齐亚珍,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原告夏丽丽与被告姚红刚、齐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夏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姚红刚、齐亚珍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4日,二被告以其货运部货车发生事故急需用钱为由,到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款后,被告支付过5000元利息。几年来,原告一直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姚红刚、齐亚珍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原告补正,原告至今仍未到庭予以补正,致使本案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夏丽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