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伟科与张云龙、周清红、张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科,张云龙,周清红,张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9民初258号原告:曹伟科,男,1975年3月19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荣,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龙,男,1979年6月10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加百顺,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红,女,1977年9月2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张耀龙,男,1978年3月25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原告曹伟科与被告张云龙、周清红、张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国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伟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荣、被告张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加百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清红、张耀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伟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云龙、周清红立即向我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自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自2017年4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张耀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张云龙系朋友。2014年5月18日,被告张云龙由其兄张耀龙担保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3分计算。借款后,被告将利息付至2015年1月18日,本金及剩余利息经我催要被告一直拒付。被告张云龙与被告周清红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被告张耀龙自愿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望判如所请。被告张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张云龙借款时是由被告张耀龙提供连带担保,借款时间、数额及利息支付时间、数额均属实,张云龙与被告周清红系夫妻关系,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希望能分批归还,被告周清红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被告张耀龙未到庭答辩,在开庭审理时经电话联系对自己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并承诺会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针对庭审中原告曹伟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及举证,被告张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可以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张云龙与被告周清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8日被告张云龙由其兄张耀龙担保借原告曹伟科100000元,约定利息按3分计算,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曹伟科现金拾万元整月息叁分借款人张云龙担保人张耀龙2014年5月18。借款后,被告张云龙将利息付至2015年1月18日,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曹伟科催要被告张云龙一直拒付,被告张耀龙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云龙向原告曹伟科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云龙经原告曹伟科催要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张云龙、周清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曹伟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耀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张云龙、周清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