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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祝欢与谭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欢,谭金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5号原告:祝欢,女,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男,1985年1月19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谭金贵,男,1989年8月22日生,壮族,广西象州县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祝欢诉被告谭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祝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货款给付义务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欢负担。审 判 长  唐月琴人民陪审员  熊秋玲人民陪审员  洪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荣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