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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成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周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川,周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447号原告李成川,男,1979年10月20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庆华,男,1960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100MA4UL61AOR。法定代表人:林鸿,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川诉被告周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川在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履行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