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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付丙英与徐超 徐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丙英,徐超,徐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98号之一申请人付丙英,女,193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位红艳,系付丙英之女。被申请人徐超,男,1993年3月29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徐宝才,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98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徐超驾驶的徐宝才所有的鲁A8C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徐宝才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超驾驶的徐宝才所有的鲁A8C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