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付丙英与徐超 徐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丙英,徐超,徐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98号之一申请人付丙英,女,193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位红艳,系付丙英之女。被申请人徐超,男,1993年3月29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徐宝才,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98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徐超驾驶的徐宝才所有的鲁A8C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徐宝才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超驾驶的徐宝才所有的鲁A8C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