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喜山与被告陈中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山,陈中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800号原告:王喜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陈中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王喜山与被告陈中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王喜山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喜山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喜山负担。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