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喜山与被告陈中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山,陈中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800号原告:王喜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陈中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王喜山与被告陈中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王喜山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喜山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喜山负担。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