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4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国勇与陈月星、陈桃英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勇,陈月星,陈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勇,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被执行人陈月星,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陈桃英,女,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勇与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粤16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粤16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位于和平县XX镇XX村委会XX村新建的房屋西墙向东面缩进1.02米,按原墙基位置砌墙建房,即房屋西墙应与陈仕域房屋西墙保持平行,应拆除占用公共通道的障碍物,恢复公共通道通行;二、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在其新建房屋与申请执行人陈国勇房屋之间公共通道的砖块清除完毕,恢复公共通道通行。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勇便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7年3月15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代履行费用人民币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国勇,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报告财产;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分别扣划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各500元,并冻结其该银行存款账户;于2017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国勇发出通知书,通知其于2017年4月5日前准备好堆放财物场所及向本院提交其与有资质的施工队所签订完成上述判决书指定的行为的施工合同及计算出所需的费用,申请执行人陈国勇逾期至今未按通知要求完成上述准备工作。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分别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于2017年4月6日派员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予以查找及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在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房屋产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国勇,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外,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国勇至今未按通知要求完成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申请执行人陈国勇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国勇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4执恢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国勇发现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准备好堆放财物场所及向本院提交其与有资质的施工队所签订完成上述判决书指定的行为的施工合同及计算出所需的费用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陈月星、陈桃英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王小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