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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郭立信、孙正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郭立信,孙正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53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被告:郭立信,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正安,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郭立信、孙正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立信、孙正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