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靖边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靖边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靖边县沙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米博,李彩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刘志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靖边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长庆路宝龙大酒店后院。法定代表人:米博。被告:靖边县沙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长庆基地办。被告:米博,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彩玲,女,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收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靖边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该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靖边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