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志臣、杨学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臣,杨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99号申请执行人:江志臣,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杨学民,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江志臣与被执行人杨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采取拘留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