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14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某某,男,47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交公告送达材料及公告费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