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赵久利与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利,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1135号原告赵久利,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东四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女,系该单位人事专员,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赵久利与被告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河调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久利、被告正阳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单位退休职工,1982年3月29日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已退休。根据哈尔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哈劳社发(2003)4号及相关规定,独生子女家庭职工退休时单位应给予3,000元的补助,原告退休时被告并没有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正阳河调味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由于单位资金紧张,退休职工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补助3,000元,按照排名先后顺序分别给付,原、被告在给付时间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正阳河调味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原告符合领取一次性补助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久利一次性独生子女补助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