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武与李玉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武,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武,男,生于1972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玉华,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杨德武与李玉华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了8862.00元,还有41138.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华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李玉华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