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武与李玉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武,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武,男,生于1972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玉华,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杨德武与李玉华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了8862.00元,还有41138.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华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李玉华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