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19李建华与丁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丁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5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丁发祥,男,195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丁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82民初7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丁发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丁发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发祥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冷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