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奎栋、薛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栋,薛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奎栋,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薛建国,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李奎栋申请薛建国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3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薛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建国银行的存款573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