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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奎栋、薛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栋,薛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奎栋,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薛建国,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李奎栋申请薛建国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3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薛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建国银行的存款573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