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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淄博国邦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国邦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淄博国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城鲁厦装饰材料综合楼3-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9742357D。法定代表人:刘文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加亮,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民义村888号B-9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27461170。法定代表人:张清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国邦经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自2012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上诉人淄博国邦经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多次合作业务,但双方没有明确的对账结果。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已完成合作项目的合同总价款及提成款进一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淄博国邦经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1.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倪玲玲审判员  王希宝审判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衍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