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398陆爱斌与任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斌,任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398号原告:陆爱斌,男,194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魏俊,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大龙,男,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陆爱斌与被告任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陆爱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陆爱斌负担。审 判 长 倪红梅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