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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朱振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朱振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瀼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85950391-1。负责人:邓见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该行职员。被告:朱振雄,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被告朱振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以被告朱振雄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承担。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周 纲审判员 沈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