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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行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行初172号原告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古北西街87号。法定代表人安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守龙,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满,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朔州市平鲁区曹庄村。原告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北路第三小区。法定代表人杜清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守龙,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楼阳生,省长。委托代理人郭兴川,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处科员,住太原市并州路。委托代理人张煜,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能源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期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安源生审 判 员  张祥春代理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