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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闫登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英,闫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英,女,生于1947年11月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闫登亮,男,生于1965年10月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英与被执行人闫登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登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