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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积伟与李萍、宋文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伟,李萍,宋文平,史艳珍,王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639号原告:张积伟,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萍,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宋文平,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史艳珍,女,1960年7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安,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系史艳珍丈夫。被告王洪山,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张积伟与被告李萍、宋文平、史艳珍、王洪山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积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积伟撤回对被告王洪山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培祥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人民陪审员  粱志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庆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