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积伟与李萍、宋文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伟,李萍,宋文平,史艳珍,王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639号原告:张积伟,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萍,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宋文平,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史艳珍,女,1960年7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安,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系史艳珍丈夫。被告王洪山,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张积伟与被告李萍、宋文平、史艳珍、王洪山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积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积伟撤回对被告王洪山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培祥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人民陪审员 粱志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庆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