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师某某,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李某某与师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师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高凤河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