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涂俊杰与上海绽馨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俊杰,上海绽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9098号原告涂俊杰,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上海绽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艾国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俊杰与被告上海绽馨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俊杰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俊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志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