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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曹红柱与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柱,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61号原告:曹红柱,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号。负责人:吴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柱与被告长春江山装饰装璜材料交易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红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红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红柱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