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俊杰诉瞿敏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俊杰,瞿敏,武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83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俊杰,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XX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部品类运营经理,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住本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瞿敏,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XX公司上海分公司重点客户副经理,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住本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武维军,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普陀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俊杰、瞿敏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武维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沪0105刑初87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俊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瞿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武维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其余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罗俊杰、瞿敏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XX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审被告人罗俊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俊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俊杰、原审被告人瞿敏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武维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俊杰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刑初8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素贤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审 判 员  于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