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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州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禄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100号原告郑州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66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32479168W。法定代表人许景林。委托代理人葛亚杰、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毓,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禄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请求撤回对被告禄毓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禄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